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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公约 海牙规则有多少个缔约国

1截至到今日,全球共有124个缔约方,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英国、美国、西班牙、爱尔兰、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

2随着国家间交往的增多,国家之间迫切需要一种可以简化领事认证程序的文书认证流程,海牙认证应运而生,目的是取消外国公文书须经外交或领事的认证。

海牙认证(Aostille)提高了国家间文书的可信度,在国际文书流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26个缔约国。

海牙公约成立于1961年海牙公约总部位于荷兰海牙,该组织目前成员国一共有126个,包括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智利,克罗地亚,捷克,斯洛伐克。

海牙规则总共有126个缔约国,这些缔约国主要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捷克、意大利、日本、瑞典、芬兰、瑞士、克罗地亚、尼日利亚等西方国家。

海牙国际法庭有126个缔约国,比如英、法、德等欧洲国家都是,但他不是一个国际性的机构也不具备国际性影响力,这是因为美国、中国、俄罗斯等几个超级大国都不是缔约国也不承认其合法性。

截至2022年5月7日海牙体系目前有77个缔约方,覆盖94个国家。

在海牙体系下提交国际申请时,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这些缔约方,无论指定多少个都可以。

海牙公约

2013年5月22日,日本参院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加入《海牙公约》的批准方案。荷兰也是民法体系国家,荷兰法不承认直接等同于普通法信托的法律制度,荷兰通行的观点是:普通法的信托导致了所有权的分割,或者以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创设了物权,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荷兰法承认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不可分割,因此,即使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管理协议也不能减损受托人的所有权,受益人仅仅是取得对受托人的债权,不存在衡平法上的受益人的所有权。

中文名海牙公约

亦称海牙法规

时间1899年和1907年

类型一系列公约

信托制度在美国的倡议下,1970年12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在荷兰的海牙召开了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讨论有关空中劫持飞机的问题,有76个国家参加。会议于12月16日签订了一项公约,名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

纯粹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的引入——《海牙公约》

列支敦士登和日本均为纯粹的大陆法系国家,但它们均在较早期引入了信托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国外的资金。日本在1922年同时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在法律起草过程中,不仅参考了英美的判例法,还参考了1882年印度《信托法》和1872年加利福尼亚《民法典》,避免直接继受英国的法律体系,力图保证与民法典的原则的统一性。

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中野正俊在论坛上发言

但正因为如此,日本法对信托关系的实质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一种债权说的观点将受益人权利视为债权,但如果对受益人仅仅给予债的救济,将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法因此通过特别的条款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但这些特别规定显然与民法原则不相容,如果受

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仅仅是债的关系,那么受托人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问题是信托法不仅规定了损失填补的责任,而且还规定了一种干预体制,如受托人的分别的管理义务以及受益人对违反信托受让财产的相对人撤销权,单纯将信托视为一种债的关系,很难解释信托体制。日本的信托业务主要应用于商业信托,在家庭领域中的应用极其罕见。

《海牙公约》。非信托国家对于信托首先面临两方面的难题:一是信托的基本概念和与之相关的比较法上的难题,包括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信托财产上不同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关系等;二是由于不存在信托的分类而导致的适用冲突法规则的困难,包括非信托国家如何将信托分类、土地信托的特殊难题以及承认信托的冲突的解决方法。

这一系列难题是非信托国家在解决信托问题时普遍采用在功能和效果上进行比较的方法,但这种方法将信托肢解为不同的类似制度,不仅会产生冲突法规则的适用问题,而且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真实意图,因此有必要建议一种单一的法律选择的方法,从而诞生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海牙公约》),但其目的是将信托的概念引入没有信托的国家的国内法,而并不是规定法律冲突时的规则适用。

《海牙公约》关于信托的定义仅仅是描述性的,未能给出信托的准确定义。根据公约第三条的规定,信托关系仅限于自愿设立的书面的信托。因此,公约适用于基于书面明示信托无效时的结果信托,但对于由法院推定的结果信托则必须受到书面条件的限制。

公约第六条规定,信托应依财产委托人所选择的法律为准据法,该法律是指实体法的规则,该准据法将一直有效,除非委托人在信托协议中明示授权予以变更或默示被另一法律所替换。

海内外专家出席信托国际论坛

根据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在没有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有裁量权决定是否承认信托。意大利是第一个批准公约的民法传统国家,在将信托引入国内法的过程中产生了剧烈的冲突。但同时,民法传统国家的法律学者们也在试图寻找民法体系中类似于信托的制度。

荷兰也是民法体系国家,荷兰法不承认直接等同于普通法信托的法律制度,荷兰通行的观点是:普通法的信托导致了所有权的分割,或者以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创设了物权,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荷兰法承认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不可分割,因此,即使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管理协议也不能减损受托人的所有权,受益人仅仅是取得对受托人的债权,不存在衡平法上的受益人的所有权。

而在荷兰法中存在的信托(Bewind)中,受益人是财产的所有人,但是限制受益人的处分财产的权利,管理人作为受益人的代理人管理财产,由于该财产在法律上没有被管理人所拥有,财产不受管理人破产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民法传统国家都继受了信托制度,在德国、法国、瑞士等国,都没有接受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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