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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 寻衅滋事定罪什么时候能废止

寻衅滋事定罪能够废止的时间是取决于具体的社会和法律环境,以及对该罪名的认识和舆论的转变。

废止该罪名需要从深入的法律改革和社会教育入手,推动人们更加理性地解决争议和冲突。

当社会对于和平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提升,以及对于个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得到更好的落实时,才有可能废止寻衅滋事的定罪。

但这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推动。

寻衅滋事定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挑衅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废止这一定罪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发展、法律体系完善等因素。

具体时间难以确定,但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可能会逐渐调整相关法律,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我找到的信息,寻衅滋事罪的废止时间目前还没有确定。

但是,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律师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再次将该罪名推到了风口浪尖 。

此外,广东政协委员朱征夫也提出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朱征夫

中文名朱征夫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籍贯广东省

毕业院校武汉大学

出生地广州

性别男

职业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律师

人物简历1980年9月至1987年7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

1987年8月至1993年3月在万宝电器进出口公司和亚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1993年4月至1998年2月先后为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

1994年至1997年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获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专业)学位。

1998年3月开始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8年8月至1999年7月是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和投资法。

2001年1月起开始担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2002年朱律师参加证监会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独立董事第四期培训班,获得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003年10月,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习。

人物评价副会长:朱征夫朱律师不仅在法律方面深有造谙,且精通兵法之道,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兵不厌诈,或兵无常势、水无常形之类,而是伐谋、伐交,以不战而屈人之兵。朱律师深信好律师不是打赢官司,而是不打官司。其具体含义首先是用专业知识使当事人避免纠纷,因为没有当事人能够在纠纷中获得额外利益;其次是在发生纠纷时尽量使当事人避免诉争,这不是因为中国人不爱打官司的传统,而是因为不打官司能解决纷争往往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虽然律师可能因为诉讼而受益,但朱律师相信当事人的最终利益才是律师工作的方向。在某银行与某集团公司的经济纠纷中(标的25亿元人民币)中,尽管双方剑拨努张,局面似乎一发不可收拾,但朱律师始终作为双方沟通和对话的渠道而艰难地存在,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没有通过法院判决而是通过强制执行公证确认债权,并使债权人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受到足额清偿,此一既省钱,又省时间,且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解决方式,堪称不战而胜之典范。 

朱律师在2002年度主要为广州东建实业总公司、广州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广东地产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深圳赛格集团公司、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香港富通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等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著作论文《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余劲松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朱律师撰写第九章

《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出版

《房地产开发中的合同问题研究》与何海东、贺玉平合著,法律出版社于2004年3月出版

《公司治理原则》)(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Volume Ⅱ,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合译,法律出版社拟于年内出版 

论文: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性《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

论文:美国公司法中的董事的权利与义务《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

论文: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几个法律问题 《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政协提案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2003年9月)

关于改进交通违章处理方式的提案(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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