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情况,过失自杀的情况保险公司是需要理赔的。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自杀一直是保险理赔中的禁忌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之一,自杀不理赔是成文多年的规定了,保险公司更多是出于避免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图谋取得一笔保险金的考虑,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自杀事件保险公司都是不给予赔付的。
自杀分为两种:一种是过失自杀,一种是故意自杀,前者是指本身没有自杀的意图却如失足落水手枪走火误服毒药以及在心志丧失神智不清时所形成的自杀,此类被定义为过失自杀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严格上来说甚至不被认为是自杀所以一般保险条款往往写明故意自杀字样,换言之如果是过失自杀的情况保险公司是需要理赔的。
以上是保险公司需赔付的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是保单上白纸黑字的明文规定,在签发保单后或保险复效后的一年或两年内的自杀列为除外责任,在此期间的自杀不给付保险金仅返还已缴的保险费。
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在一年或两年后投保人自杀,保险公司是有义务对保险受益人进行赔付的。
自杀险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简单来说就是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在合同生效2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而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保险公司此时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所以自杀条款可以说是不完全免责条款。
这里为什么会有个两年的限制呢?
因为根据心里学家研究,2年内能够发生太多太多的事情,比如结婚生子,比如事业有成,而时间会磨平大部分伤口,所以2年后还继续坚持自杀的人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