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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管制 其他应收款余额过大隐含哪些风险

对于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过大,主要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企业的流动资金以借款等方式借出,生产经营的资金就需要用其他方式筹集或者不能产生孳息。

目前的资金成本年利率在10%-15%,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受到很大影响。

应积极应对,加强对大额、超期其他应收款的清理、回收工作。

二、其他应收款中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需交纳增值税,即使签订无偿资金使用协议;且资金使用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中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也就是说,其他应收款中记载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是需要按照利息交纳增值税,且使用方只能取得的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凭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尤其是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总分公司、股东之间的资金占用将产生巨大影响, 即使签订无偿使用协议也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企业需利用统借统还、融资租赁、资金池管理等方式合理规划上述业务。

三、其他应收款中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应收款中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涉嫌股东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

其他应收款余额过大隐含着经营风险。

其他应收款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联的经济往来而形成的,正常情况下,其占比不应过大。

如果其他应收款余额过大,说明企业在资金管理上存在问题,同时会给企业带来坏账损失,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水平,甚至会致使企业发生亏损,严重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资本管制

个人觉得问题的表达有点问题。应该是对资本流动的管控。资本流动是经济社会具有生机与活力的标准,我国之所以要对其进行管控,相对的概念是国际资本流动。因此跨境是内在核心,即政府对国内资本的流出,或国际资本的流入均抱有谨慎态度。

第一,对资本流动的管控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上,比如《外汇管理条例》、《证券投资法》、《直接投资法》、《金融产品管理办法》等的出台,对资本流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多监督机构的协作。海关,工商,税务,外管局,银监会,证监会等多机构合作运转。

希望这个回答对你有帮助。

996年12月,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同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金融监管能力,循序渐进地推进入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对国际资本流动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我国的资本管制措施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外国投资者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和本国投资者进入国外金融市场的准入限制;二是对借款的限制;三是对直接投资的限制。从管制形式看,我国资本账户管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对跨境资本交易行为本身进行管制;另一种是在汇兑环节对跨境资本交易行为进行管制,即对资本账户交易相关的跨境资金汇入、汇出以及外汇和人民币的兑换进行管制我国资本管制的主要模式是以行政审批、数量控制为主的直接管制。目前,我国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范围和可兑换程度已经比较大,而且越来越大。对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资本项下43个交易项目,我国完全可兑换和基本可兑换(经登记或核准)的有12项,占28%;有限制的16项,占37%;暂时禁止的有15项,占35%。因此,我国目前资本账户的管理可以称为有限度的资本管制。

2003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增加十分迅猛,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加大。为缓解这压力,我国外汇管理当局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具体包括:一是改革外汇账户管理,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从20%提高到30%或50%;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可以按企业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二是放宽境外投资外汇限制,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三是有选择、分步骤地开放证券投资,拓宽资金流入流出果道。四是允许移居境外的中国公民将其境内资产转移至境外,允许境外居民将继承的境内财产转移至境外。五是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关于我国的资本流动现状,不仅仅是存在资本流出的问题,而且还存在资本流入的问题。后者自2002年以来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出现这一现象与中美利差以及人民币汇率的升值预期有关。2001年以来的几年里,美国进入经济衰退周期,其货币当局以降息为主要手段刺激经济增长,这加大了中美利率差异。与此同时,中国经济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仍然保持了高速增长,国际社会对人民币的预期逐渐从贬值改变升值预期。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流入可获得利差和汇差的双重收益。即使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也可以稳赚利差,因此资本流入猛增。

如果在更长的时间跨度内观察我国的资本流动,就会发现1994~1996年这段时间,我国资本流动的性质与2002年以来情况如出一辙。1994年人民币汇率完成并轨改革,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为控制经济过热,大幅度提高利率以拉制通货膨胀,此时资本流入也存在获得双重利润的机会。一方面,人民币利率远高于美元利率,另一方面,并轨之后的人民币汇率刺激了中国出口,导致经常账户的顺差,人民币升值预期明显。这双重利润的诱惑导致几年内资本流入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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