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概念错误,造成企业劳动法律风险。 本文旨在区分三者之间的法律概念,为企业日常管理提供便利。
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主体适用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仅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此处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单位,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此处的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依据劳动获得合法工资收入的人。
雇佣关系对主体双方无特殊规定,但雇员一方只能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人身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有权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制定规章制度,劳动者有义务遵守;
雇佣关系的双方则不存在隶属关系,是平等的两个主体,仅通过订立合同约束双方。
解决争议程序的区别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付。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和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区分了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发生人身损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直接由雇主或侵权人承担责任。
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二、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
主体适用不同
如前所述,雇佣关系中雇员的一方仅能为自然人;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无特殊限制,双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隶属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动;
劳务关系中双方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提供劳务者自主提供劳务活动,用工者支付报酬,双方地位关系平等。
工作条件的提供不同
劳务关系中,用工者是否提供必备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或者提供工具等均根据双方各自的约定。雇佣关系中,由雇佣者为雇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
受到人身损害时的责任不同
在双方均是自然人的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伤害的,应承担过程责任。但是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因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隶属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
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