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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 寄售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

答:寄售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1 合同目的:寄售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寄售人将货物交给寄售受托人,由后者代为销售,寄售人在货物出售后获得相应的款项。

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的合同,卖方将货物出售给买方,并由买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2 所有权转移:在寄售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寄售人,直到货物被出售,款项支付给寄售人。

而在买卖合同中,一旦交付完成并支付货款,货物的所有权就会转移给买方。

3 风险承担:在寄售合同中,寄售人仍然承担货物的风险直到货物被出售。

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后,不再承担货物的风险。

4 支付方式:在寄售合同中,款项通常是在货物出售后,由寄售受托人向寄售人支付。

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通常在货物交付前或交付后支付货款。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寄售协议并不是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

寄售协议是委托人与代销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寄售的条件签订的协议。

买卖合同是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种类。

寄售

中文名寄售

外文名consignment

属性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

类别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做法之一

特点在国际贸易中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因此,它是典型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二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代销人只根据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属寄售人。

三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

寄售货物装运出口后,在到达寄售地前也可使用出售路货的办法,先行一销,即当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如有条件即成交出售,出售不成则仍运至原定目的地。

利弊(一)寄售的优点

(1)寄售货物出售前,寄售人持有货物的所有权,有利于随行就市。

(2)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利于促进成交。

(3)代销人不负担风险与费用,一般由寄售人垫资,代销人不占用资金,可以调动其经营的积极性。

(二)寄售的优点

寄售是一种先发运后销售的现货买卖方式。一般逐笔成交国际贸易,往往买主对出口方的产品有所了解,批量成交,远期交货。而以寄售方式销售,可以让商品在市场上与用户直接见面。按需要的数量随意购买,而且是现货现买,能抓住销售时机。所以对于开拓新市场,特别是消费品市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一)寄售的缺点

(1)出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大。

(2)寄售货物的货款回收较缓慢。

(二)寄售的缺点

出口商承会担一定的风险和费用。其一,货未售出之前发运,售后才能收回货款,资金负担较重。其二,货物需在寄售地区安排存仓、提货,代销人不承担费用和风险。其三,万一代销人不守协议,比如,不能妥善代管货物,或是出售后不及时汇回货款,都将给出口商带来损失。其四,如果货物滞销,需要运回或转运其他口岸,出口商将遭受损失。

发展在此次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寄售行业以其独特灵活的商业模式为经济发展作贡献,受到政策支持。2009年初,商务部出台了《关于健全旧货流通网络的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推动旧货流通网络建设,以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充分挖掘社会闲置资源,满足不同群众的消费需要。

2009年9月21日,外商投资的润物寄卖在北京剪彩开业。媒体评价说,外商投资的寄卖店初次试水,标志着我国旧货流通行业正受外资青睐的发展趋势已经初显端倪。北京润物寄卖有限公司由瑞士著名投资机构赛伯华特和香港大江智业国际投资集团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金500万美元。据商务部网站介绍,这是北京市最大的寄卖公司,也是国内首家外商投资的寄卖公司。

寄售模式电子元器件的寄售主要有2种模式:

1库存商(stockist)按料寄售:

就是库存商根据物料的价值来选择性,然后放在仓库里面售卖。这种方式优势在于拓宽了销售路径,但是由于门槛高,此模式只对高值物料起作用。

2交易平台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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