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嫡长子继承制是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实行的一种家族继承制度。
2 嫡长子继承制的实行是基于封建家族制度的思想,认为家族以家长为代表,具有绝对的权威地位,因此需要通过维护嫡长子的继承权来保证家族的长久存在。
3 嫡长子继承制的实行,导致了许多家族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也加剧了社会阶级的固化和不平等,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嫡长子继承制被逐渐废除。
在中国,1912年的《民法通则》废除了嫡长子继承制。
1 嫡长子继承制在中国古代社会被长期应用过,但在现代社会已经不再适用。
2 嫡长子继承制最初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被使用,主要是因为它可以保证家族财产的承袭;在唐代,它被写入了宪法,维持了很长时间。
3 然而,到了20世纪,由于社会进步和人权观念的保护,嫡长子继承制逐渐被废除,现代已经不存在嫡长子继承制。
该制度起于商末,定于周初。
具体规定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在奴隶制(礼制)时代,主要适用于宗祧继承中–此时家国一体,宗祧继承可涵盖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
进入封建时代,法律严格区别嫡庶,在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和宗祧继承中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中诸子均有继承权,嫡长子仍处于优势地位–王位、爵位、官位、宗祧不可分割,财产可以分割是原因之一。
西周时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商代的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辅之以兄终弟及。
(商朝前期,主要实行兄终弟及制,从商朝后期起,王位继承发展的趋势是向嫡长子继承制转变)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始行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
中文名嫡长子继承制
定义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
来源宗法制度
背景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
开始时间商周
概述中国传统的嫡长子继承制不同于其它地方比如欧洲的长子继承制。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是长子继承世系爵位宗室身份,而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乃至私生子也有半份财产继承权,并且这种传统以国家律令的形式作规范。
《大明令·户令》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半分;如无别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中国在秦朝以前曾是封建社会,爵位和封地财产结为一体,因此当时存在土地财产主要由长子继承的情况。在日本以及其他地方的封建时代,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欧洲封建社会的长子继承制,包括了长子继承财产,封建贵族的爵位和土地传给长子,其余的儿子因缺乏财产为谋生而沦为骑士。
中国受井田制均田思想的影响很深,因而财产实行诸子平等均分。欧洲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为了防止家族封地和财产实力不因后代的分割导致变小变弱,因而财产也实行长子继承制。
在中国,女真人建立的金朝、蒙古人建立的元朝,曾一度在法律上规定诸子按照身份等级的不同实行不同份额的财产继承权。
原则嫡长子继承制的主要内容为实行宗祧继承、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并排除妇女的继承权。实行宗祧继承立嫡原则有三:
一是男系主义,限于男子孙方可为嫡,女子及其子孙均被排除在外;
二是直系主义,只有直系男子才可为嫡,兄弟之子则不为祭祀继承人;
三是嫡长主义,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子(庶子)以贵(母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六年》)。即确定嫡长子身份的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所居的妻、一妾、二妾所生长子为嫡长子。
祭祀原则上由嫡长子孙继承,嫡子孙(曾玄孙亦同)早亡的,或有其他事故的,才及于嫡次子孙;嫡次以下子孙全无时,则立庶子,仍以立长为原则。[1]
起源既然是家天下,权力自然就能旁落外家、外姓。夏商两代,或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没有定制。家族之中的男人们,不少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君位争夺就不可避免,血腥的争斗频繁上演,必然给王朝带来危害,有名的商代九世之乱,根源就是兄弟、叔侄之间激烈的王位争夺。
从西部黄土高原起家的周人,善于总结历代政治得失,攻灭商王朝后,经过周人的认真分析,认为商王朝的那套王位继承制度,非改不可。以周公旦为代表的周王室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宗法制,嫡长子继承制,作为宗法制重要组成部分,应运而生。
西周王朝的王位传承,基本上代代平稳,没有出现大的争斗,嫡长子继承制起到了关键作用。
历史发展嫡长继承制在夏朝、商朝时期已经萌发,至周代立国而正式确立。嫡长继承制因其继承人选的确定性有利于减少纷争、稳固家业,因此周朝以后延续两千多年的各个朝代大多严格遵循嫡长继承制来制定继承法,和选立储君。
在民间,有长兄为父、长嫂为母的思想和习惯,一个家庭若双亲不在人世了,长子则对其年幼的弟弟妹妹承担父亲的义务和角色。
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逐渐解体以后,实行土地私有、政府统一治理,爵位不再承担政府官员职能同时也不再和封地挂钩,嫡长继承制的适用范围为爵位等身份权利,而土地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并且古代中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继承制度作规范。
到了近代,现在中国内地、台湾和港澳地区的法律都也规定了财产均等继承制度,并且把子扩展到女儿,各子女具有相等的继承权。在家族身份以及荣誉权的继承上,习惯上通常依然采用长子继承制,如孔子家族的世袭封号。另外,在一些家族企业也往往让长子继承领导的地位;
不过,由于市场社会化包括企业股份的公众化,又出现了职业经理人阶层,并且一部分人会有自己不同的事业爱好,此外,现在的家庭子女数量少,社会环境和观念也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这方面的长子继承现象并不是绝对的。
其他国家情况日本
日本长期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现在的民法虽然规定各子女可平均继承父母遗产,但现在仍有不少人让长子继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在明治时代之前有各式各样的继承方式。由于还没有统一的继承相关法令,因此许多家族屡屡产生了不少纷争。明治时代起,华族和士族规定使用长子继承制,长子可以世袭爵位。甚至也规定一般平民使用长子继承制。
在这个旧法令中长子继承制实行得相当彻底,嫡长子具有绝对的优先继承权。昭和22年,民法修订,废除原有的继承法,法律上废止嫡长子继承制,规定各子女的继承权平等。但到现在(指2009年)仍然有不少家庭让长子继承较多遗产。
朝鲜
朝鲜古代亦使用嫡长继承制,在朝鲜王朝时更是严格实行,除非正室无子,否则只有嫡子有继承权,正室无子时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机会得到继承权。但也有几个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继位的。
英国
英国的财产继承制,强调的长子的绝对继承权,这和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分。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亦即长子享有绝对的继承权,幼子以及女儿没有财产的继承权,他们只能选择去参军或者去修道院,所以说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
1、参军的人数大为增加。
2、修道院事业大为发展。
3、晚婚、甚至是终生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