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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伤认定工作方案 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引言

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工”原则进行综合判定。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相应补偿。因为疫情的影响,抗疫、防疫、居家办公等新情况相继出现,也给工伤认定带来了难题和挑战。疫情之下,“工伤”认定会遇到哪些问题?被认定为“工伤”之后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本文就围绕疫情之下的“工伤”认定问题展开讨论。

一、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了在新冠疫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出现因感染新冠病毒致死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许多人普通劳动者在疫情期间坚守岗位,也面临着被新冠病毒感染的风险,但没有相关文件表明非医务工作人员因感染新冠病毒能够认定为“工伤”。在此种情况下,普通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作为认定“工伤”的标准。

二、志愿者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的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冠病毒,能否被认定为是“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防疫工作属于解决公共卫生事件,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形之一,故志愿者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的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冠病毒,参照本条规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工伤”,但是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活动前,应该先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等进行报告。

三、普通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冠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比于在办公室办公,居家办公与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生活中存在多种多样与工作无关的因素,能够使人感染新冠病毒致病,例如社区卫生消毒工作不到位,家属间密切接触处,外出采买购物等,都容易感染到新冠病毒。普通劳动者居家办公感染新冠病毒,很难确定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感染的,工作内容本身一般并不会导致感染。

且,感染新冠病毒属于患病,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规定的事故伤害。目前,新冠病毒尚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感染新冠病毒不构成职业病。因此,根据目前的规定,劳动者在家办公感染新冠肺炎很难被认定为是工伤。

四、普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内容来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是“工伤”。同上述问题一样,感染新冠病毒属于患病,不属于交通事故伤害,因此很难被认定为是工伤。

五、感染新冠病毒如果被认定为是“工伤”,劳动者可从用工单位享受什么待遇

如果感染新冠病毒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及医疗诊断证明为劳动者安排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期间,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均不变,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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